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王洪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王洪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宋维,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司机,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茜、王洪林、王洪芳、王洪禄与被执行人宋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定于每个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元,从2021年11月开始直至履行完毕,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681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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