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显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申请人: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显斌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显斌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