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灵县桥东新区新建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新,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永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的,教师,住广灵县壶泉镇阳光花园小区。
被执行人:高学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广灵支行职工,住广灵县壶泉镇阳光花园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22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784566.5元及其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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