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海港晨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区鸿福小区1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7502962341。
法定代表人:刘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邸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海港晨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邸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晨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山海港晨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