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段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宝与被告段晨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金宝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金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金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