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广场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凯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52号3栋B单元3楼2号。
被执行人:魏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魏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田某芸,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凯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魏某、魏某华、田某芸、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将被执行人魏某、魏某华、田某芸、刘某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登记,并对房产进行了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预交对需要评估的财产产生的评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4执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