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黄中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文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余庆县黔地水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石羊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9080680658U。

法定代表人:何先安,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与余庆县黔地水乡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20)黔03执648号。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位于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石羊湖新区不动产(房屋产权证:遵房权证余庆县字第00017630,土地证号:余国用2013-459,建筑面积21015.56平方米)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8月14日),经评估后进行的一拍、二拍和变卖后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的具体不动产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黔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前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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