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省经济协作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友根。 委托代理人:孙晨荻,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莹莹,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茂通燃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友根。
审理经过
本院对浙江省经济协作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华茂通燃料上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审查期间,浙江省经济协作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申请人在本院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申请前,自愿撤回申请,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省经济协作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华茂通燃料上海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孙红日 审 判 员 陆韵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飏 书 记 员 刘 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