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姜X,男,54岁。
审理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姜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瑜 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