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丽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唐海燕诉被告程丽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唐海燕起诉请求:1.判令程丽霜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对其在淘宝网络平台经营的“爱丰数码”店铺中以“柴犬菠萝第二弹表情包”美术作品为元素的产品作出下架处理,并停止销售以“柴犬菠萝第二弹表情包”美术作品为元素的产品;2.判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前述产品删除下架工作予以协助配合;3.判令程丽霜赔偿唐海燕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判令由程丽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前,唐海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程丽霜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唐海燕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程丽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海燕负担。唐海燕多交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