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正阳大街47-1号。
法定代表人:任大志,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宝禹,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力镇信用社职工。
被执行人:刘玉来,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孙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玉来、孙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黑078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孙文龙名下黑F8××××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籍。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