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焦作市中站区朱村乡启心村东地。 经营者:侯福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东豫轮大酒店南一楼。 大定代表人:王肖青,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佳明骏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若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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