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万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泰安新城C区。
被告:杨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万仁与被告杨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郭万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杨立国给付拖欠饲料款18,96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依安县依农饲料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被告于2012年间在原告处拉走饲料94袋,合计18,962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万仁向本院提供被告杨立国的地址为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经本院工作人员查明,被告不在此居住,且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无法接通。后经本院与原告郭万仁联系,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故原告郭万仁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万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