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希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许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许志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崔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执行人:张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秦希山与许磊、许志东、崔秀芳、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无证券。 3、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保险、暂无可供执行的理财。 4、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 5、被执行人张艳红名下公积金已保全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本案轮候,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6、本院根据相关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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