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穆,男,城子河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洪生,男,城子河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