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易贤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肖希,湖北正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凌,湖北正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怀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审被告许文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审被告舒中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易贤彪与被申请人李怀忠及原审被告许文高、舒中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易贤彪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李怀忠系天主教许湾教堂的负责人,许文高与李怀忠口头约定由李怀忠雇请许文高为天主教许湾教堂工地拖土,李怀忠一直在现场负责指挥。易贤彪受伤后,李怀忠向易贤彪给付了42000元治疗费,许文高与李怀忠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天主教许湾教堂作为建设方应对易贤彪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因天主教许湾教堂未登记,无主体资格,李怀忠作为有人事、财产权的负责人,应由其对外承担责任。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接受劳务者李怀忠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1.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2.判决李怀忠承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易贤彪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对原审判决的认可,对二审诉讼程序的放弃,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对易贤彪的其他申请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易贤彪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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