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210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罗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鹏,北京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影海,北京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王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原告的诉状。原告北京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由于需要重新收集提供证据,故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新起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