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秀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经常居住地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曹庄居委会北杨庄。
被告:张松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秀扬与被告张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扬、被告张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付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秀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是亲家关系。2010年2月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一分。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本息,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文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张松林辩称,1.原告起诉是虚假诉讼。原告持有的借条不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有证据证实原告是虚假诉讼;2.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曾为儿女亲家,两家曾合伙在官庄镇前寨村委境内开办经营一制砖厂。2010年2月1日,被告张松林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借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利息壹分。张松林2010年2月1号。2013年8月19日,被告张松林作为甲方与原告丈夫梁国建作为乙方签订前寨砖厂承包经营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三条约定“在经营三年期间,乙方支付给甲方承包收益金额陆拾万元,但甲方同意扣除以前借乙方借款。下余款叁拾万元分三年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每年5月1日前付清)”。庭审中原告陈秀扬陈述,自2010年的年底开始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借款本金和利息都没有偿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三年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本案中,原告陈秀扬当庭陈述自2010年的年底开始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对借款本金和利息都未予偿还。据此,原告陈秀扬应当知道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侵害其民事权利的时间是2010年的年底。虽然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一直向被告要钱,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本次起诉构成虚假诉讼,故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构成虚假诉讼,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陈秀扬的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秀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秀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