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英宝,男,1970年生,汉族,住铁岭县。
被执行人:张业,男,汉族,1969年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业在盛京银行62295503000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3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