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俊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29号(市冶金汽修厂内)。
法定代表人:常江。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俊科于2021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冻结。申请人谭俊科以担保人谭某某、贺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俊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谭俊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