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理人:谭某2(谭某1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凌,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克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审被告:娄底市吉浦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18号(娄底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许克永。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某1因与被上诉人许克永及原审被告娄底市吉浦游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向上诉人谭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凌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谭某1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谭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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