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
法定代表人:王力,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枫与被告南京保力盛建筑材料研发有限公司、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韩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未付工资165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承包了焦作星凯国际部分工程,安排原告在工地5#、6#、7#号楼变更活做木工活,被告只提供钢管和模板,钉子、铁丝、方木、拉丝、把钩等原告自备材料,做完后被告安排原告在工地上做维修,原告维修不过来,又叫多人一起维修,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6598元,已支付20000元,还拖欠16598元,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错误,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南京保力盛建筑材料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爱梅”,而我公司名称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力”,起诉名称错误;第二、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拖欠其工资;第三、原告的相应工资已经全部结清。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陈平辩称:第一、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陈平的主体身份错误,原告诉状中陈平的身份证号是5130281965××××××××,而答辩人的身份证号是4108021965××××××××,原告起诉的陈平住址是四川省平昌县,而答辩人陈平的住址是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答辩人陈平历史上没有在四川省居住过,也没有原告起诉的身份证号,不存在两个身份证号的问题,明显不是同一人,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起诉的被告南京保力盛建筑材料研发有限公司与实际被告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均不相符,且原告起诉的被告陈平与实际被告陈平的身份证号与住址信息均不相符,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原告韩枫的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