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昌市顺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乐昌市坪石镇金鸡区白沙桥64号一层3间。
法定代表人:王双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敬,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号星隆国际广场21楼。
法定代表人:章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汉文,湖南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乐昌市顺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乐昌市顺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顺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昌市顺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乐昌市顺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