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路与泉秀路交叉口远太大厦12-(B)。 法定代表人:梁祖锋,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龙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鼎盛大观11号楼二楼。 负责人:梁祖锋。 原审第三人: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155号鼎盛大厦12楼1209号。 法定代表人:傅金胜,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池峰路1号。 负责人:王贵滨。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金阁、原审第三人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龙分公司、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碧宗 审 判 员 陈大银 审 判 员 陈志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叶勇 书 记 员 林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