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朱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与被告朱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能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2014年开店创业需要资金周转,原告于2014年3月借款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用于店面周转,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确定双方的借款金额是2万元整,期限一个月。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原告以上借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朱能胜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欠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依法享有的来对原告诉请进行应诉答辩并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的权利,且其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请求进行抗辩,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结合本院确认证据以及庭审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4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欠条称:今借张文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归还。借条上被告签名并按捺指印,备注身份证号码。因届期未归还,原告索要无果,遂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朱能胜放弃依法享有的诉权未出庭应诉答辩,原被告间关于20000元借款关系成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出借借款,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朱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文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朱能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启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