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对原告叶吉青、陈婷婷与被告钦州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钦州市双角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宝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07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2020)桂07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第3行中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后增加“、第一百四十四条”;

二、(2020)桂07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倒数第3行中的“审判员”补正为“审判长张玉娟人民陪审员阮明海人民陪审员邓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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