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 被告: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县。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秦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应予退还原告秦某某87.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