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乐,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层K57。 法定代表人:芦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乐诉被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艳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