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顺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521050Q。

法定代表人:杨桂芳,执行董事。

被告:马占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新,北京中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淑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顺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与被告马占粮、曹淑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顺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桂芳,被告马占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新、被告曹淑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顺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马占粮、曹淑芹返还顺发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2.马占粮、曹淑芹返还200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3.马占粮、曹淑芹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顺发公司由马占粮经营管理,曹淑芹为顺发公司会计,保管公司财务资料。杨桂芳为顺发公司股东,但马占粮拒绝向杨桂芳提供顺发公司经营信息,杨桂芳于2019年起诉顺发公司,要求查阅、复制诉争资料。2019年8月,杨桂芳对顺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16日,顺发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杨桂芳担任顺发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顺发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1月,马占粮将顺发公司移交杨桂芳经营管理,马占粮、曹淑芹不再有任何任职。但是,马占粮、曹淑芹未移交诉讼经营资料,已影响顺发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故诉至法院。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占粮答辩称,不同意顺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顺发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9号至今没有变化。顺发公司称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大街55号没有事实依据,马占粮也没有住在该地址。2.顺发公司称马占粮拒绝向杨桂芳提供顺发公司经营信息,与事实不符,杨桂芳一直担任顺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总监,对顺发公司经营信息完全知情,马占粮代表顺发公司同意杨桂芳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且配合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没有损害杨桂芳的合法权益。3.诉争的财务资料仍存放在公司财务档案室,处于公司办公场所范围内,无需再返还公司;4.顺发公司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20)京03民终4927号判决书认为:公司印章等财务管理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围,涉及公司印章等财务保管及控制等事项而产生的纠纷时,司法应秉持谨慎谦抑为原则,本案应参照已生效的判例,驳回顺发公司的诉讼请求。5.杨桂芳滥用大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马占粮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操控顺发公司的目的不纯。

曹淑芹辩称,不同意顺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目前诉争财务资料不在我的控制之下,起诉我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2.据了解,诉争资料存放于顺发公司注册办公场所(平谷区泃河西路9号)范围内,无需再返还公司。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顺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3月29日,顺发公司成立。2006年,顺发公司股权持有情况变更为马占粮占31%,杨桂芳占20%,顺发公司占49%。马占粮与杨桂芳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20日,马占粮与杨桂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分割协议》,就顺发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分割,旨在通过股权分割,达到杨桂芳直接及间接持有顺发公司90%的股份,马占粮直接间接持有顺发公司10%的股份。同时约定顺发公司的经营管理由杨桂芳负责管理,马占粮协助管理、监督公司运营。后马占粮起诉要求撤销该分割协议,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975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马占粮的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6日,顺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免去马占粮的执行董事职务;免去杨桂芳的监事职务;选举杨桂芳为执行董事;选举杨佳超为监事;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执行董事作出决定:解聘马占粮的经理职务,聘任杨桂芳为经理。同日,修改公章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北京顺发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94万元,马占粮出资60万元,杨桂芳出资246万元。章程同时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等。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等。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至此,顺发公司股权持有情况变更为:汇都公司持股49%;杨桂芳持股41%,马占粮持股10%。杨桂芳任顺发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马占粮不担任顺发公司职务。

顺发公司现主张返还200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曹淑芹称会计凭证、现金流量表和日记账目没有,其他有,但原告拿走了2011年-2014年四年的账簿以及部分记账凭证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大白本里包含所有的账目,四年所有的账本都在这个大白本里面。杨桂芳认可拿走了4年大白本的总账,但称没拿会计凭证。双方无会计凭证交接手续。

曹淑芹曾任顺发公司会计。二被告称目前财务资料实际由马占粮控制,存放于顺发公司注册地即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9号公司财务档案室内,钥匙由马占粮和曹淑芹保管。马占粮从未阻止杨桂芳进入财务档案室查阅账目,但应依法查阅。因由谁保管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范畴,且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印章等财物管理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围,涉及因公司印章等财物保管及控制等事项而产生的纠纷时,司法应秉持谨慎谦抑为原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分割协议》,马占粮有权协助管理、监督公司运营,且杨桂芳存在滥用大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故不同意返还。

2021年4月15日,顺发公司制定《北京顺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规定凡是本公司的印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由总经理负责保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谓公司法人财产,是指由公司享有的、独立于公司股东的财产。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属于公司财产。

本案中,顺发公司要求马占粮、曹淑芹返还200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上述材料应由谁保管涉及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一般而言,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围,司法应秉持谨慎谦抑原则。公司章程是公司意思自治的最好体现,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顺发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执行董事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现顺发公司提交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印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由总经理负责保管。该规定体现了公司的意思自治,公司内部成员应当遵守,法律亦应予以尊重。在公司意志受到侵犯难以实现时,公司亦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马占粮现认可公司财务资料由其控制,存放在公司注册地址的档案室内并上锁,同意杨桂芳依法查阅,但不同意返还。因杨桂芳现系顺发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依据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有权保管公司财务资料。另外,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资料现处于马占粮控制之下,顺发公司要求马占粮返还财务会计资料,既符合公司意志,也有利于会计监管,亦不影响马占粮依据《分割协议》对顺发公司进行协助管理、监督运营,故对顺发公司要求马占粮返还诉争材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顺发公司认可曹淑芹现并不控制诉争资料,故对其要求曹淑芹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杨桂芳认可拿走了2011年到2014年四年大白本的总账,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已将会计凭证交付给杨桂芳,故对顺发公司诉讼请求中除上述材料以外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当返还。二被告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马占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顺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案件受理费35元,由马占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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