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叶名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皋,经理。 被执行人: 李玉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审理经过

北京中叶名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玉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叶名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玉付挂靠费3000元、违约金3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玉付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玉付名下存款376.9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叶名胜商贸有限公司。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玉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叶名胜商贸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玉付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叶名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挂靠费3000元、违约金3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受偿376.93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玉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叶名胜商贸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玉付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玉付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叶名胜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叶名胜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玉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刘云成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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