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68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赵紫龙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944.17元。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685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