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赵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彬,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庆山,广西玉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英与被告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英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赖美新 -2-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艳丽 书 记 员 余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