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赵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彬,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庆山,广西玉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英与被告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英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赖美新 -2-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艳丽 书 记 员 余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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