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高又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湖南省华容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被申请人高又新犯盗窃罪一案,因被执行人高又新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921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又新缴纳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陈双经济损失人民币1320元、退赔被害人肖丹经济损失人民币1911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又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高又新没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本院通过在被执行人高又新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其现已丧失基本劳动力,系低保户,靠国家发放的低保金维持生计,其亲属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两被害人分别领款500元后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款。另查明,被执行人高又新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又新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21执55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