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荣,退休干部,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被告:谢补顺,农民,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被告: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西营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成军,任主任职务。

审理经过

原告秦荣与被告谢补顺、被告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西营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荣、被告谢补顺、被告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西营子行政村村民委员(以下简称西营子村委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6177元。事实与理由:1990年5月10日,原董家营乡西营子行政村主任谢补顺以私人名义向原告为该行政村借款800元,当时立借据约定月息为2%。历年来多次催要谢补顺以及后任村委会领导以行政村没钱为由推脱不还。一直到2002年县乡两级经管站核实乡村债务,此笔借款共计3185元(村委会账簿由记录),但一直未归还。

2002年5月11日到2017年12月10日,共计187个月,按原借800元,月息2%,又形成利息2992元,这样两次结算共欠本金和利息6177元。原告本人历年来多次催要无果,谢补顺等历任领导认账不还钱。现恳请法院为原告维护合法权益,要回此笔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谢补顺辩称:当时是西营子村委会补偿青苗款,我向原告拿的800元,后来想还钱已经不由我了,经管站把账拿走了说是要清理也没清理。这笔钱也是打了村委会的外债,不是我个人的债务。

被告西营子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不知道这个事情。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2017年12月10日谢补顺向原告借款6177元,此借款西营子行政村使用。被告谢补顺认可该证据。被告西营子村委会不认可;证据2.2003年2月19日县乡两级债权债务登记表,证明该笔债务的存在。被告谢补顺认可,被告西营子村委会不清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谢补顺任西营子村委会主任期间,因村委会偿还债务向原告借款,一直未偿还。2003年2月19日因村组织对西营子村委会债权(债务)进行登记,登记表上注明99年因租泵有秦荣(秦云)未还款3185元,约定利率3%,经手人谢补顺,并有原村主任谢补顺、村书记李艮河、经办人都楞,中心负责人孟东升、接手人李秉荣的签字,并盖有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西营子村民委员会的公章。2017年12月10日,原村主任谢补顺为证明此笔借款的存在,又为原告出具借原告现款6177元的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并注明此借款西营子行政村使用,由西营子行政村负责偿还的字样。

另查明:原告秦荣与登记表上秦云是同一个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村主任谢补顺向原告秦荣借款用于村委会事实清楚,有村组织债权(债务)登记表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因登记表标明99年因租泵有秦荣(秦云)未还款3185元,约定利率3%,没有标明年利率还是月利率,因约定利率不明,本院无法计算利息。虽有原村主任谢补顺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只能认定在谢补顺任村主任期间,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对原借款数额及利息无法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的6177元,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只能认定村委会登记的债权(债务)表上确认的借款31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西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秦荣借款3185元;

二、驳回原告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西营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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