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佟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1.要求与被告佟某离婚;2.婚生女佟昕诺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19日登记复婚,婚生一女佟昕诺(****年**月**日出生),婚后双方因小事经常吵架,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故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佟昕诺由被告自行抚养教育; 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北镇市福溪小筑二期2号楼*单元*室楼房归原告王某所有,北京现代轿车(车架号LBEHDAEB7CY781951)一台、开元智富60J-8挖掘机(出厂编号KY60J0100008)一台归被告佟某所有,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0000元由被告佟某负责偿还; 其它无争执。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