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KLFXW。

负责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刊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鑫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梅,女,****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陈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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