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孙绍伟,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制科副科长,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钱西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郜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钱西贵、郜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99013欠款义务。执行中经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以流拍价接受该房屋,剩余款项全部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钱西贵的位于滴道区X委X座X号楼-X-X-X,面积103.72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房屋以246274元抵偿(2015)鸡冠执155号案件的全部款项,该房屋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