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反诉原告:云岗,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青海省乌兰县。
反诉被告:李爱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反诉被告:赵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审理经过
反诉原告云岗与反诉被告李爱祖、赵光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被告云岗对原告李爱祖、赵光成提出反诉。2019年9月25日,反诉原告云岗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云岗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反诉条件,应准予撤回反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云岗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774.0元,减半收取计887.0元,由云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