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王大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波与王大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川0504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王大山未履行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大山所有的价值15953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等; 二、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佳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