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香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鲍兴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香元与被申请人鲍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鲍兴磊在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鲍兴磊在丹东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继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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