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钟徽震,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钟徽震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徽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钟徽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如下义务:缴交案件受理费8554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钟徽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本院查明

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钟徽震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钟徽震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2020)琼0107执1450号案件中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钟徽震名下的车辆,由于车辆已办理过户,故未能查封。

本院在线下向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6210.03元和两套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在(2020)琼0107执1450号案件中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钟徽震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6210.03元,由于被执行人钟徽震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故未能提取。本院在(2020)琼0107执1450号案件中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钟徽震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海榆东线高速公路东侧海口海航城的房产和位于海口市滨贸路西侧海南电网公司的房产,由于已有在先查封,故本院为轮候查封。

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海口市大同路供电局宿舍进行查找,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钟徽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钟徽震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钟徽震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同时在(2021)琼0107执77号案件中亦决定对钟徽震采取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钟徽震病情危重,故未能实际拘留。

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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