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丰月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礼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明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区湖头居。 法定代表人:潘明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潘明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林妙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丰月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明华铜业有限公司、潘明林、潘明华、林妙玲徐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江西明华铜业有限公司、潘明林、潘明华、林妙玲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杨爱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