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时方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时方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时方涛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831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