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杨永权,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吴秀兰,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英诉被告杨永权、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4月1日,原告王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淑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王淑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