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勃利县,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于某,男,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诉被告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600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6日,原告因操作失误,将自己银行存款50万元错误转入被告的建行账户。随即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通过各种方式,仅返还44万元,强行扣押原告6万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收到原告50万元转款,并仅返还44万元,造成了原告6万元财产损失,且被告拒绝返还,本案属于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及支付占用款项期间利息损失。
本
院
经
审
查
认
为
:原告吕某提供被告于某的地址、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告,经本院告知,原告吕某不能更改补充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