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万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 原告:赵永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 原告:赵玉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告: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甸尾乡甸尾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赵保兴,系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万洪、赵永祥、赵玉云与被告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甸尾乡甸尾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赵万洪、赵永祥、赵玉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万洪、赵永祥、赵玉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宝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