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张友友,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鑫,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黄小梅,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被申请人黄某母亲。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黎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黎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配的共同财产350000元,属计算错误,应重新予以分割。房屋内家电家具经专业评估后所得价值为32150元,家具家电经多年使用只会贬值不会增值,故关于该部分的价值不应适用增值计算方式,被申请人能获得的该部分财产为16075元,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配的共同财产金额为318838.42元,而非350000元。2.原审的审理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问题应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配的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本案还涉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另行支付补偿款的问题,已超出案件审理范围,应予撤销。此外,(2020)湘010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已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人/月,原审又要求申请人再向被申请人支付额外补偿款5万元,对申请人明显不公。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存续期间未分配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撤销原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黄某答辩称:1.原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共同财产35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合理。2.原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补偿5万元,并未超出原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且事实充分,有理有据。3.财产分割、补偿费和抚养费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申请人不应混为一谈。
本案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黎某应向黄某支付的案涉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款为35万元,并非直接根据案涉房屋的增值率进行计算,而是综合考虑黎某购房时间、购房成本、双方结婚时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案涉房屋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案涉房屋的家具家电现值及最终拍卖成交价款等因素酌情进行确定,处理并无不当。黎某主张原审判决其向黄某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配的共同财产35万元属计算错误,应重新予以分割,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黄某在原审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黎某补偿其20万元,原审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判决,不属于超出案件审理范围,考虑到黄某离婚后一人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负担较重,原审法院酌情判决黎某向黄某补偿5万元,并无不当;该补偿费不同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另案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影响本案处理。故黎某主张原审判决其补偿黄某5万元超出案件审理范围,且明显不公,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黎某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黎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