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佘英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现住蓬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明,山东仲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明训,山东仲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现住蓬莱市。
被告: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市大柳行金矿,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柳行镇门楼村东。
负责人:周少海,任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佘英荣与被告周国祥、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市大柳行金矿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佘英荣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佘英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佘英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计10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展 伟
人民陪审员 唐翠萍
人民陪审员 陶巧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