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21号。

法定代表人:孙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麦积区社棠镇三和书籍文具店,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中街。

经营者:赵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赵家庄村三组*号。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积区社棠镇三和书籍文具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麦积区社棠镇三和书籍文具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刘竟蔚

人民陪审员 蔚军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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