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炎陵县林业局,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解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唐松华,系该局局长。
被告:炎陵县石洲乡绿炎楠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炎陵县沔渡镇石坝村石坝组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华,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李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李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沔渡镇石坝村。
被告:刘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廖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
被告:涂桃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沔渡镇石坝村。
审理经过
原告炎陵县林业局与被告炎陵县石洲乡绿炎楠竹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李丽华、李红霞、刘琪、廖龙飞、涂桃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炎陵县林业局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县林业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炎陵县林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7.02元,减半收取3158.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炎陵县林业局负担。